袁軍律師認為,法律認定內幕交易行為本身沒有金額限制,在上市公司重大內幕消息發布前,知情人哪怕是因此只買賣了一股股票都屬違法行為。而且根據有關規定,只要達到以下情節之一的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第一,證券成交金額累計達50萬元以上;第二,獲利或避免損失金額15萬元以上;第三,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的;第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監管機構指望通過“詢問”來澄清南車北車高管及其家屬是否進行內幕交易,就像指望南車北車在公告中承認自己進行了內幕交易一樣無望。因此,證監會及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必須依法依規啟動相應的調查程序,徹查南北車高管及家屬涉嫌內幕交易案。這樣的調查首先要查清的就是:政府相關部門何時起意和動議南車北車合并,何時討論并形成文件,其間是否向南車北車走漏過風聲,何時告知南車北車高管,是否對南車北車高管進行過相應的警告和告誡,只要南車北車高管在公告停牌前知曉了雙方合并的消息,內幕交易的行為遂可成立。
因此,南北車合并中,眾高管及家屬是否構成內幕交易罪,還需要監管機構進行調查后,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并不是所有互買股票的高管都一定構成內幕交易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