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財經頻道 > 上市公司 >

*ST超日生死大限 被訴“違規發行”第一例

來源:中國經營報作者:熊曉輝  2014-02-22 11:12點擊: 二維碼
【導讀】投資者認購的“11超日債”已于2013年7月8日起暫停上市。如果終止上市,按照普通債務糾紛索賠程序,投資者將有可能“血本無歸”。

*ST超日生死大限 被訴“違規發行”第一例

深陷債務泥潭的*ST超日(002506.SZ),距離生死大限只有兩個月時間。4月28日,*ST超日將公布2013年年度報告。

然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ST超日的狀況并不樂觀。2月13日,*ST超日發布特別風險提示公告,因公司2011年度及2012年度連續兩年虧損,公司2013年前三季度虧損5.34億元,且預計公司2013年度虧損10.5億~14.5億元,公司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與此同時,此前發行的公司債券“11超日債”將可能自公司2013年度報告披露后被終止上市。

投資者認購的“11超日債”已于2013年7月8日起暫停上市。如果終止上市,按照普通債務糾紛索賠程序,投資者將有可能“血本無歸”。

不過,近日有多位投資者以“違規發行”為由將深交所、*ST超日和中信建投3家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并追償其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這或將成為中國證券訴訟“違規發行”第一例。代理這批案件的律師甘國龍、吳冬和蔡蘊華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過去證券訴訟基本上是內幕交易和虛假陳述。我們這次告深交所違規發行公司債券是第一例。”

超日債涉嫌“違規發行”

甘國龍認為:“4月債券正式上市流通之前,上海超日出業績修正快報,公告巨虧。這個時候深交所仍然予以放行,負有直接責任。”

2011年11月10日,*ST超日公告稱,證監會核準發行10億元公司債券的批復。2012年3月7日“11超日債”發行,4月20日公開上市,募集資金共10億元。

在甘國龍看來,*ST超日發行“11超日債”本身就存在硬傷,屬于“違規發行”。起訴書認為,被告上海超日(即指*ST超日)作為上市公司,公告2009年利潤為1.7億元人民幣,2010年利潤為2.2億元人民幣,2012年3月7日涉案債券上網發行,發行規模為10億元人民幣,5年期固定利率債券,票面利率為8.98%,但于2012年4月17日公布業績快報稱,2011年利潤為-0.58億元人民幣。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二章“債券上市和交易條件”規定:“發行人申請其發行的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三)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據此計算,“11超日債”并不符合前述的規定。

起訴書將深交所、*ST超日和中信建投3家列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深圳市中級法院。甘國龍認為:“4月債券正式上市流通之前,上海超日出業績修正快報,公告巨虧。這個時候深交所仍然予以放行,負有直接責任,中信建投作為涉案債券的保薦人,負有同等責任。”

“根據證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債券已發行未上市的,應當撤銷發行核準決定,將已經募集的資金退回,并且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有救濟手段的。在3月出現巨虧的時候,深交所應該履行的職責是撤銷發行核準決定,將所有募集資金退回投資者。但是深交所沒做。”甘國龍說。

日前深圳市中院已經做出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其理由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管轄與受理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投資者對證券交易所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對證券發行人及相關人員、證券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證券上市和交易活動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甘國龍認為,應該按照第二條,證券交易所根據其章程、業務規則、業務合同的規定,對證券發行人及相關人員、證券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證券上市和交易活動做出處理決定引發的訴訟,都應該受理。

新聞線索:400-6197-660    合作咨詢:[email protected]     免費注冊:http://www.honglaili.com/member
[責任編輯:趙卓然]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中國電池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網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凡本網注明 “來源:XXX(非中國電池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一周內進行,以便我們及時處理。電話:400-6197-660-2 郵箱:[email protected]

*ST超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