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9日,國務院下發第2016年第41號文件,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相關自由貿易試驗區涉及上海市、天津市、廣東省、福建省四區域。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18部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4件國務院文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等4件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據蓋世汽車·新能源分析,此次重大調整項目涉及51項。其中放開合資門檻,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項目多達12項。在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及整車領域,涉及3項,具體如下:
1、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能量型動力電池(能量密度≥110Wh,循環壽命≥2000次)的制造;

2、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汽車電子總線網絡技術、電動助力轉向系統電子控制器的制造與研發;

3、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摩托車生產;

由此可見,在新能源汽車重要零部件動力電池領域,國外一線大廠終于擺脫了合資電池廠的固定模式,三星SDI、松下、LG化學等電池大頭將獲益。《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目前作為新能源汽車補貼的審核條件之一,國外一線電池廠商均未獲得準入,此次國務院放開合資門檻,允許外商獨資建廠的方針是否意味著國外電池廠商離獲得準入又進了一步,耐人尋味。
與此同時,上述四個自由貿易區分別是上海、天津、廣東省和福建省,四地均分布我國重要自主動力電池廠商。對于外商未來進入可能帶來的沖擊,國內電池廠商不可避免。從另一方面來看,雙方如若能在公平的環境下良性競爭,本土電池企業的產品力和技術性能將會獲得實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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