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來,有關“電動車是否應當上牌”“是否應當禁止電動車上路”等一系列討論和爭議,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但迄今為止仍未有統一結論,不過經過一次次討論,事件本身已經很清楚。

九成電動車超國標身份難界定 交警執法很尷尬

  電動車“現行國標(1999年標準)”已沿用了16年,其時速20公里的設定,讓不少市民覺得有點“過時”。而在實際銷售、使用過程中,九成左右的電動車都經過改裝,已經不符合“電動車”的國家標準。如此,也為民警執法帶來無奈:說是電動車吧,超過國家標準了,說是機動車吧,卻又無法上牌。

  最近,微信朋友圈有一個消息傳得很火。該消息說的是一位女司機開車正常行駛時,一輛小電電闖紅燈撞在了她的車上,雖然車損都不嚴重,但是,小電電車主卻要求女司機賠償。女司機覺得自己按照信號燈行駛,電動車違法在先,發生事故自己原本是受害者,卻被要求賠償對方,這讓女司機心里很是不爽。她認為電動車時速已經超過了20公里,重量超過40公斤,因此她要求鑒定該電動車,“如果電動車超標,這起事故就是兩輛機動車之間的事故,電動車就該賠償我的損失”。這名女司機的較真兒,讓當天處理交通事故的民警“很凌亂”。而事實上,像女司機這樣較真的事兒并不多。在電動車“橫行江湖”的今天,稍稍有點兒經驗的機動車司機,都會謹記寧可自己受點兒委屈,也不跟電動車較真兒,因為一旦機動車和電動車發生了事故,“吃虧”的總是機動車一方。小電電超標不是秘密稍微留心的市民們都會發現,如今在道路上跑的電動車,幾乎沒有時速低于20公里的,個別路段超個汽車什么的,也很常見。

  為此,記者也專門做了個實驗,在一個普通路段,一人駕駛機動車輛,以2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另外一人,則分別駕駛隨機找來的10輛不同品牌的小電電。實驗結果是,這10輛小電電均分分鐘就把汽車甩在了后面,時速也全部超過20公里,而其中6輛的速度,則可以輕松達到50公里/小時,最高的可以跑到70公里/小時至80公里/小時,該速度相當于一輛汽車掛在4擋甚至5擋的速度。

  可想而知,這些披著電動車外衣的交通工具,其實,速度不比汽車遜色,叫它們機動車,它們也“承受”得起。

  2014年和2015年,鄭州市交巡警部門曾多次對闖紅燈、逆行、上橋等違法的電動車進行治理,但在治理過程中,因為車輛的所屬范疇難以界定,讓警方在對這些違法車輛進行處罰時也很為難。身份難定不利查處“很多小電電在出廠的時候,設計時速以及重量,已經遠遠超過了國家標準,也就是說,在它們出廠的時候,已經屬于機動車范疇了,而且這個群體很龐大。”鄭州市交巡警四大隊警官高磊說。近年來,小電電以其經濟、輕便、環保、節能和低碳等優點,為普通工薪階層出行提供了方便。在當下“汽車太貴買不起、自行車太累不想騎、公交車人太多不想擠”以及越來越多城市“禁摩”的現實背景下,選擇小電電,無疑是最劃算最實用的。

  在曾經多次的對小電電查處過程中,民警時常也因其身份問題而感到糾結,而一些小電電車主甚至也拿這個模棱兩可的交通工具“為難”警察。高磊稱,長期以來,小電電行駛在非機動車道,速度高于自行車,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而因為身份的問題,發生事故后,對于事故的認定也很難處理。雖然電動車行業在中國從誕生發展到今天,時間并不長,可它已經擁有了一個足夠龐大的市場和發展空間。網友“走失的丟丟豬”認為,現在城市交通越來越擁擠,如果不能夠解決小電電的問題,今后無論是在交通秩序還是交通安全方面,都會起到負面作用,給這個原本就不輕松的城市道路增添負擔。

  法律法規缺位帶來尷尬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分析認為,近十年來,有關“電動車是否應當上牌”“是否應當禁止電動車上路”等一系列討論和爭議,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但迄今為止仍未有統一結論,不過經過一次次討論,事件本身已經很清楚。

  首先,要肯定電動車的積極一面。

  作為綠色環保車型,憑借小巧快捷,給居民生活提供極大便利,電動車的普及也許未來屬于大勢所趨。其次,必須看到電動車的負面因素。之所以廣州等地屢有禁止電動車上路的政府文件出臺,其根源主要在于,由于技術不成熟、車型過大、車速過快等因素,直接導致安全狀況堪憂、交通事故頻發,且因此所引發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和道路通行效率,成為一大安全隱患。再次,法律法規缺位是導致電動車處于尷尬位置的另一主因。雖然電動車有了“時速超過20公里、重量超過40公斤就屬于機動車”的準國標,《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但現實是,由于電動車的特殊性,絕大部分省市不給電動車上牌,原因很簡單,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必須持有相應的駕駛證,并懸掛車輛號牌,目前電動車類型大多不在全國機動車產品公告系統目錄內,不符合報牌的條件,故無法取得車輛號牌上路行駛。除此之外,包括公安部等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并未出臺部門規章或統一規定,這直接導致各省市各行其是、各自為政,根據各地情況出臺不同規定,有的禁止,有的默許,有的隨意。

  從法律角度來分析,由地方政府出臺禁止電動車上路的政府規章符合行政法律程序規定;除數百萬輛沒有駕駛證件、不上牌照的電動車在城市高速穿梭,使交通事故劇增之外,眾多逃逸或無法查實的交通案件也越來越多,這些法律后果都需要深思。張少春認為,成都的“上牌上路”模式值得各地借鑒,呼吁了這么多年,終于開始探索給電動車上牌發證統一管理了,對電動車擁有者來說是好事。“疏導”肯定比“禁止”更利于行政管理和公眾接受,畢竟現在很多家庭都擁有一輛小電電,行政管理也要更加人性化,也要考慮大眾利益。

[責任編輯:陳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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