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就決定實施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中期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范和化解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7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簡稱“決定”)。這意味著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將于法有據。

決定指出,為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基礎功能,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股票公開發行核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注冊制度,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決定指出,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就決定實施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中期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范和化解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該決定的實施期限為兩年,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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