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士新購電動車行駛不足10公里電池就“趴窩”,要求經銷商更換電池遭拒絕,記者昨從泉山區消協獲悉,經調解,經銷商已同意為黃女士更換新電池,并承諾車載20公斤以上,時速不低于2

黃女士新購電動車行駛不足10公里電池就“趴窩”,要求經銷商更換電池遭拒絕,記者昨從泉山區消協獲悉,經調解,經銷商已同意為黃女士更換新電池,并承諾車載20公斤以上,時速不低于20公里。

1月1日,家住萬通小區的黃女士在建國東路新里程電動車行花3400元買了一輛淮海牌二輪電動車。1月3日,她騎車出門,不料車行駛到半路,電池就沒電了。兩個星期后,剛充滿電的電動車在行駛中突然“趴窩”,里程表顯示不足10公里。

黃女士懷疑是電瓶質量出問題,售后維修人員簡單檢查后稱:“天氣冷,耗電量大,電瓶質量沒問題,要想換電池,再等等。 ”3天后,黃女士來到這家服務部要求更換電池遭拒。1月14日,黃女士再次提出更換電池,銷售人員卻讓她去找有關部門檢測。

接到投訴后,泉山區消協工作人員向電動車銷售商指出,電動車行業規范規定,電動車(電池)銷售后前6個月出現問題換新,后6個月出現問題維修,電動車保質期為一年。對于電動車最重要的部件電池來說,剛買幾天正常行駛不足10公里,電瓶就出現質量問題,按照相關規定,銷售商應無理由更換。

經調解,銷售商為黃女士更換新電池,并承諾車載20公斤以上,時速不低于20公里,保修期為一年,并贈送2次保養。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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