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控股股東最好自己持有公章和營業執照,最好還是在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中明確規定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由自己來持有。同時,在實際使用過程中
首先,控股股東最好自己持有公章和營業執照,最好還是在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中明確規定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由自己來持有。同時,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避免其他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控股股東本人),借機占有公章。
其次,對于小股東來說,需要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明確規定營業執照和公章的使用權限、程序和事項,防止控股股東濫用營業執照和公章,在其濫用營業執照和公章的情況下也可以確定控股股東應該承擔的責任。
第三,如果股東間勢力比較均衡,公司營業執照和公章可以分別由兩個股東或者兩個股東聯盟分別持有。營業執照由勢力較小的股東持有,公章由勢力較大的股東持有。在需要使用營業執照的時候,勢力較小的股東出示營業執照或提供復印件。這樣的話,勢力較小的股東在某些情況下就可以對勢力較大的股東起到一定的牽制作用,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占據了主動地位或者對勢力較大的股東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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