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者面臨"挑戰"
無人駕駛汽車的發展勢頭引起監管層的注意,并給決策者帶來挑戰。美國一些州及歐盟已經開始進行測試并制定關于無人駕駛汽車的初步法案。谷歌的無人駕駛汽車已安全行駛超過50萬公里,歐盟已擇定5座代表性城市,于2014年2月正式啟動無人駕駛出租車示范項目。
"對無人駕駛汽車的監管不宜過早。"蘭德公司說,早期的監管可能落后于技術發展,過嚴的監管可能制約無人駕駛汽車,而且各地太早制定監管政策,不利于今后建立統一監管標準。報告認為,一旦無人駕駛汽車的表現與人工駕駛汽車的平均表現相當,監管層就應當放行,不應等到其技術達到完美狀態再開閘上市。
不過,蘭德公司報告指出,決策者應對無人駕駛汽車帶來的挑戰未雨綢繆。
一是在事故責任方面。如果無人駕駛汽車的每件事故都歸咎于汽車商,則打擊廠商研發的積極性,監管層在事故責任認定方面應有所權衡;二是技術標準方面,隨著無人駕駛競爭的愈發激烈,采用統一的研發和使用標準變得越來越必要;三是交通法規方面,既然人已經從方向盤上解放,那么諸如在行駛過程中不許打手機等法規應逐步廢除;四是隱私保護方面,無人駕駛汽車將產生大量隱私數據,比如人的行蹤等,監管層應做好隱私保護工作。
此外,報告還認為,這是發展中國家的"彎道超車"機會,就像移動網絡技術使它們跳過固定電話直接進入手機時代一樣。相比在傳統汽車制造上的追趕,發展中國家在無人駕駛汽車技術領域取得突破的機會更大。畢竟,這對所有國家來說都是一個全新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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