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近日發(fā)生的數(shù)起旅客攜帶充電寶自燃不安全事件,中國民航局日前發(fā)出緊急通知,要求航空公司、機場進一步加強旅客攜帶鋰電池乘機安全風險防范,重點抓好宣傳告知和員工培訓,積極主動提示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的安全風險,引導廣大旅客主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鋰電池自燃冒煙。
此次通報的事件包括:
1、5月2日,沙特阿拉伯航空一航班在上客過程中,一名旅客放在錢包中的充電寶自燃冒煙,機組人員連續(xù)使用4個機上滅火器將自燃冒煙的充電寶撲滅。在處置過程中,由于充電寶自燃并釋放出刺激性氣味,造成機上地毯局部燒焦和部分機組人員身體不適,航班最終取消;
2、5月12日,哈爾濱飛廈門航班,在廈門機場進近時,一名旅客的充電寶出現(xiàn)發(fā)熱冒煙現(xiàn)象,事件未造成人員傷亡和飛機設備損傷;
3、5月30日,海口飛深圳一航班在飛行過程中,一名旅客攜帶的充電寶在行李架中冒煙,事件未造成人員傷亡和飛機設備損傷;
經(jīng)最后調(diào)查,以上3起事件中發(fā)生自燃的充電寶額定能量均未超過100Wh,從額定能量上符合旅客攜帶鋰電池航空運輸?shù)囊蟆M瑫r根據(jù)旅客自述,涉事的充電寶都在未使用狀態(tài)下發(fā)生自然冒煙。初步判斷,以上充電寶在飛機上自燃冒煙是由于充電寶本身質(zhì)量問題導致鋰電池內(nèi)短路從而引發(fā)鋰電池自燃冒煙。
針對上述不安全事件,民航局6月29日發(fā)布緊急通知,向各地區(qū)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和各機場公司明確指出:
(一)航空公司、機場要嚴格落實民航局《關于切實做好旅客攜帶鋰電池乘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航發(fā)〔2013〕78號) 和《關于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guī)定的公告》(民航公告〔2014〕2號)的各項要求,進一步加強旅客攜帶鋰電池乘機安全風險防范,重點抓好宣傳告知和員工培訓,積極主動提示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的安全風險,引導廣大旅客主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鋰電池自燃冒煙。
(二)航空公司要進一步做好機上鋰電池起火冒煙的應急處置工作。要在機上應急手冊中加入并細化機上鋰電池起火冒煙的應急處置程序,開展機組成員有效處置機上鋰電池起火冒煙的專項培訓和演練。自《關于切實做好旅客攜帶鋰電池乘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航發(fā)〔2013〕78號)下發(fā)以來,尚未開展機上鋰電池起火冒煙應急處置培訓和演練的航空公司,應當立即開展相關培訓和演練。
(三)各地區(qū)管理局及監(jiān)管局要加強旅客攜帶鋰電池乘機安全管理監(jiān)督檢查,結合今年民航局統(tǒng)一部署的危險品航空運輸交叉檢查工作,重點對航空公司、機場關于旅客攜帶鋰電池乘機安全的宣傳告知、員工培訓以及航空公司關于機上鋰電池起火冒煙應急處置培訓、演練進行專項檢查。
【相關知識】充電寶不能托運
2014年8月,為了確保航空運輸安全,民航局發(fā)布《關于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guī)定的公告》,首次專門強調(diào)了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的相關規(guī)定,并專門強調(diào)了充電寶的風險性。《公告》表明,今后旅客在乘坐飛機時,僅可攜帶額定能量在160瓦特小時以內(nèi)的充電寶,屬于“三無”產(chǎn)品的充電寶一律禁止攜帶,并且嚴令禁止托運充電寶。
在此,也提醒廣大旅客,攜帶不合規(guī)的充電寶出行存在極大的航空安全隱患,為出行安全,請在乘機出行前,對攜帶的鋰電池(含充電寶)額定能量進行檢查,對于額定能量在100瓦特至160瓦特的鋰電池(含充電寶)需經(jīng)承運人批準后方可隨身攜帶。同時,旅客在接受安全檢查時,須配合安檢工作,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fā)生。
【提醒】
1、可攜帶的鋰電池:可以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含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鋰電池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照相機、手表等個人自用便攜式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登機。一般來講,手機的鋰電池額定能量多在3~10Wh;單反照相機鋰電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攜式攝像機的鋰電池能量多在20-40Wh;筆記本電腦的鋰電池能量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機、常用便攜式攝像機、單反照相機以及絕大多數(shù)手提電腦等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通常不會超過100Wh的限制。
2、限制攜帶的鋰電池:經(jīng)航空公司批準,可以攜帶含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登機。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且不能托運。可能含有超過100Wh鋰電池的設備如新聞媒體器材、影視攝制組器材、演出道具、醫(yī)療器材、電動玩具、電動工具、工具箱等。
3、禁止攜帶的鋰電池:禁止攜帶或托運超過160Wh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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