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仍為第一責任人。
道路測試主體作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組織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示范應用主體作為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示范應用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范疇進一步擴展,但并非開放所有公共道路。
各省、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其行政區內選擇有代表的道路、區域用于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示范應用,范疇由道路進一步擴展至區域,且包含高速公路,但因為無論是道路測試還是示范應用,仍處于測試階段,為保證安全并非開放所有的公共道路和區域。
(四)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通用檢測項目為異地測試結果互認、減少測試負擔提供基本條件。
在前期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經驗基礎上,對原《測試管理規范》中規定的自動駕駛通用測試項目進行了進一步完善,以自動駕駛場地測試的基礎通用項目作為智能網聯汽車上道路測試前的前提條件,并進一步提升管理規范對于面向不同場景自動駕駛功能技術方案的匹配性和適用性,降低異地測試結果互認難度、減少重復測試負擔。
(五)示范應用應循序漸進,并在充分的道路測試基礎上進行,且應提前告知搭載人員及貨物擁有者相關風險。
申請用于示范應用的車輛應在相應道路上進行過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并且在測試期間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引起的交通事故及交通違法事件。申請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道路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范圍。車輛應按規定搭載人員或貨物,提前告知搭載人員及貨物擁有者相關風險,并購買相應的保險。
(六)路段、區域選擇、車輛審核、通知書和牌照頒發和管理均由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國家相關部委對相關活動進行指導、備案和發布。
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向測試所在地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對審核通過的申請,由各地方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測試通知書;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測試、示范應用通知書依法頒發臨時行駛車號牌。相關管理工作由各地方政府具體負責,測試和示范應用情況定期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
六、主要修訂內容解讀
(一)適用范圍。
本次修訂在道路測試基礎上增加了對示范應用的要求,并明確了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和測試區(場)的定義,適用范圍進一步由限定道路擴展到限定區域,并明確了高速公路可作為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道路。同時,將地級市納入可具體制定實施細則并組織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省、市范疇。
(二)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安全員及車輛要求。
1. 主體要求
示范應用主體在滿足與測試主體類似的基本要求外,還要具備相應的智能網聯汽車示范應用運營相關業務能力,由多個單位組成的示范應用主體,其中應至少有一個單位具備示范應用運營服務能力,且各單位應簽署運營服務及相關侵權責任劃分的相關協議。
此外,隨著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的規模逐漸擴大,信息安全的問題逐漸凸顯。本次修訂增加了對于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過程中信息安全保障的要求,并要求在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申請材料中提交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但僅針對具有網聯功能的車輛或具有遠程控制功能的監控平臺這類信息安全風險較大的情況。
2.駕駛人要求
示范應用駕駛人與道路測試駕駛人在開展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上并沒有實質上的差別。
3.車輛要求
在車輛類型方面,本次修訂中為滿足無人垃圾車、清潔車等從事特殊作業車輛,在適用范圍內增加了專用作業車,專用作業車具體定義詳見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
在數據記錄方面,對要求實時回傳及數據類型的要求進行了一定的調整,增加了對車輛標識的記錄和回傳要求。同時,將數據記錄的時間縮短至1年。
(三)道路測試申請及審核要求。
1. 測試區(場)實車測試
提交道路測試申請前,測試主體應進行充分的測試區(場)實車測試并符合相應標準或規范、過程要求。其中自動駕駛功能應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第三方檢測機構完成,并對測試結果負責,測試內容應至少包括《測試管理規范》附件1中所涉及的相關內容。測試區(場)的設施應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規范。
2.申請材料
測試主體在申領測試通知書時至少需要提交10項材料,其中,第(二)項—測試車輛自動駕駛功能等級聲明及設計運行條件說明,及第(三)項—測試車輛設計運行范圍和測試路段交通要素的對應關系說明為新增內容,進一步強化管理對于面向不同場景自動駕駛功能技術方案的匹配性和適用性。除第十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測試主體還可額外提供更加充分的材料,以證明其具備道路測試的條件。
3.測試車輛數量增補、異地測試及信息變更
為滿足自動駕駛汽車全國范圍內測試的迫切需求、減輕測試主體多地測試負擔,增加該部分內容。
若測試主體需增加測試車輛或申請在其他地方進行道路測試,可向道路測試所在地主管部門申領測試通知書和臨時行駛號牌。申請增加測試車輛時應提出增加的必要性并提供擬增加車輛的相關補充信息、原申報材料和道路測試通知書。申請其他省市道路測試時,測試主體應提供獲得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委托檢驗報告以及證明其在原測試地完成的道路測試安全性的相關材料,并通過具有當地特征場景的附加測試項目檢驗。在變更車輛信息和駕駛人時,應符合《測試管理規范》中第十一、十四條的規定。
4.省、市級主管部門職責
組織受理、審核道路測試申請、出具測試通知書、核發臨時行駛號牌等均由各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并定期將道路測試通知書申請及出具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其中,若測試主體申請測試或增加相同配置車輛大于10輛,可根據比例進行抽查。對于持有其他省、市出具并在有效期內測試通知書申請當地道路測試,需根據規范相關要求受理,且不應重復對相同檢測項目進行測試。
5.申請流程
測試主體應向擬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路段的省、市級主管部門提出測試申請,經省、市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發放測試通知書和臨時行駛號牌。流程圖如下所示:

6.測試周期
原則上,批準的道路測試周期不超過18個月。道路測試通知書到期的,滿足條件的可直接重新申領;在道路測試通知書有效期內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的,無需重復進行自動駕駛功能測試。
(四)示范應用申請與審核。
1. 申請條件
由于示范應用給予車輛和主體更高自由度,為保證示范應用的安全性,示范應用必須在充分測試后進行,示范應用路段或區域不應超過道路測試路段范圍。申請示范應用的車輛需在相應區域進行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測試主體和主管部門可根據乘用車、商用車或專用作業車的不同特點選擇采用上述時長或里程標準,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
同一地區申請示范應用的車輛原則上不得超過50輛。確有需要增加的,應在實際開展示范應用3個月后,在示范應用實施情況良好的基礎上申請增加車輛數量。
2.申請材料
申請主體應至少提供5項材料,包括主體、駕駛人和車輛的基本情況、車輛完成相關道路測試的情況、示范應用方案、載人載貨的說明和保險證明,其中保險還應包括搭載人員的座位險和人身意外險等。
3.申請流程
主體在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后,由省、市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核和出具示范應用通知書,并依據通知書向公安機關申領臨時號牌。流程圖如下所示:
(五)管理要求。
1. 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
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選取若干典型道路,公開道路信息并設置相應標識或提示信息,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開放滿足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各類道路。受理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申請及變更信息。監督管理轄區內的測試、示范應用活動,當測試、示范應用車輛與申請不符、活動有重大安全風險、車輛有嚴重違法行為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撤銷或作廢相應主體的測試通知書和臨時行駛車號牌。應對測試情況進行動態評估,于每年6月、12月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報告轄區內的測試情況。
2. 對主體的管理要求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須采取必要的手段向社會告知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可能對于道路交通帶來的風險;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自身實施的活動負主體責任,包括嚴格按照測試、示范應用通知書載明內容在規定路段、區域、時間進行規定項目的測試和示范應用;車輛標示“自動駕駛測試”、“自動駕駛示范應用”;測試車輛不得搭載與測試無關的人員或貨物;示范應用車輛應提前告知搭載人員及貨物擁有者相關風險并采取必要措施且不得超過核載人數和荷載質量,不得從事道路運輸運營活動和搭載危險貨物;不得超出授權范圍開啟自動駕駛模式行駛;不得擅自進行影響車輛功能、性能的車輛軟硬件變更,如變更需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備;每6個月提交階段性報告,活動結束后提交總結報告等。
3. 對駕駛人在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過程中的要求
作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必要手段之一,無論是道路測試還是示范應用,駕駛人均應處于車內能夠對車輛進行及時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時及時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六)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
1. 交通違法處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違法行為處理。
2. 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確定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3. 事故情況上報
當事人應保護現場并報警。輕微事故須每月定期向地方主管部門報告;當造成人員重傷、死亡、車輛損毀事故時,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主體須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和事故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分別將事故情況和完整事故分析報告等材料上報至省、市級政府主管部門;省、市級政府主管部門須在事故發生后3個工作日內和責任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分別將事故情況和完整事故分析報告等材料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
(七)其他。
附則部分解釋了本規范中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設計運行范圍和設計運行條件定義。
附件1為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列表,包括8個方面的自動駕駛基本功能檢測要求,其中部分項目如風險減緩策略等,可在測試過程中結合其他項目一起進行測試。同時,對于特定測試車輛具備,但通用檢測項目未覆蓋,而道路測試過程中涉及的特殊場景,檢測機構還應根據測試主體申報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設計運行范圍對相關項目進行檢測,但由于各地用于測試的道路及車輛自動駕駛功能設計運行的場景等技術方案差異較大,不在本規范中對所有場景逐一進行規定。
附件2、附件3為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通知書樣例,本次修訂增加了在規定道路和區域間轉場的信息,進一步規范智能網聯汽車轉場過程中的管理。
七、其他說明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并非傳統意義上的“試車”、“車輛性能試驗”的概念和范疇。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是在上路前其車輛本身已完成了需要完成的車輛性能、可靠性、耐久性等試驗之后,對實際交通狀況進行適應性匹配的過程,是一種用實際路況完善自動駕駛系統標定的過程;而示范應用是在充分道路測試后對于即將進入產品化車輛的進一步驗證。上述過程,是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重要環節,是自動駕駛系統從設計、開發到功能完善,直至產品化的關鍵一步。
原《測試管理規范》的發布和實施為促進我國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是為鼓勵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滿足行業現實需求而進行的進一步完善和修訂,將有利于統一測試標準,推動測試結果互認,鼓勵示范應用,進一步完善我國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環境。該文件將替代2018年4月發布的《測試管理規范》(工業和信息化部聯裝〔2018〕66號)。
智能網聯汽車仍處于產業發展的前期階段,需要從政策角度加大培育力度、營造生態環境,提升服務能力,為產業未來發展預留創新空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推動和促進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示范:加強內容宣貫,健全管理監督機制;加強政府宣傳,提升道路測試和應用示范積極性;促進道路測試安全性提高,逐步擴展測試和示范應用的道路區域范圍;結合量產應用,探索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管理模式。對于基礎較強、條件較好的省、市等各地方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工作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先試先行,對于示范應用效果良好的新技術、新模式,可進一步擴展應用到更加廣泛的產業實踐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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