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惠州市德賽電池有限公司
47.飛毛腿集團有限公司
48.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
49.寧波雙鹿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50.四川長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1.廣州市虎頭電池集團有限公司
52.上海白象天鵝電池有限公司
53.環境保護部規財司、政法司、總量司、環評司、監測司、污
防司、生態司、環監局
附件2.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征求意見稿)
附件2
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一)為了引領污染防治技術進步,規范廢電池收集、運輸、貯存、資源再生和處理處置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防止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電池產業鏈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供各有關單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參照。本技術政策提出了廢電池污染防治可采取的技術路線、原則和方法,包括廢電池收集、運輸、貯存、資源再生和處理處置過程的污染防治技術等內容,為廢電池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提供指導,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本技術政策所稱廢電池主要包括:
1.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一次電池(包括鋅錳電池、氧化銀電池、鋅空氣電池、鋰一次電池等)、二次電池(鉛蓄電池、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鋰離子電池等)、太陽能電池和燃料電池等。
2.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動力電池組(包)、模塊或單體電池。
3.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運輸、銷售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報廢產品、過期產品等。
4.其他廢棄的化學電源。
(四)廢電池污染防治應遵循污染物從源頭削減、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原則,體現生態設計、綠色回收與資源循環利用的理念。
1.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積極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系統,或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利用。企業不得采購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再生鉛企業生產的產品作為原料。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機制,并與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共同建立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系統。針對不同類型電池利用相關的財政稅收制度激勵和約束廢電池回收參與方,促進資源循環體系建設。
2.鼓勵建立“物聯網”型環保宣傳和社會監督體系。引導公眾參與廢電池的回收,提高廢電池回收率,建立廢電池污染的社會監督舉報機制。
3.廢電池再生應兼顧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原則,再生過程遵循減少污染物產生與控制污染物排放相結合、廢物資源化利用與無害化處置相結合的原則。
4.鼓勵廢鉛蓄電池回收過程的環境監管,利用“物聯網”逐步建立廢電池回收信息數據平臺,建立回收過程的污染防控體系。
(五)全面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和行業規范條件審核,鼓勵鉛蓄電池再生企業達到一級清潔生產水平。到2017年,廢鉛蓄電池再生過程的資源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鉛的總回收率達到98%以上,重點區域鉛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減少20%;到2020年,推動形成全國鉛資源循環利用體系,進一步減少鉛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電池的生產與使用
(一)電池的生產過程應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添加與使用,鼓勵研發和生產高效節能、綠色環保的新型電池或替代產品;電池生產商、進口商或經銷商應確保其進口的電池符合國家標準標注的標識,明確標注電池回收標識、種類標識、有毒有害成分的含量等信息;鼓勵動力電池生產商設計時考慮電池的便捷性與拆卸性,便于安全拆卸電池組(包)、模塊和單體。
(二)鼓勵開展電池的環保宣傳,以提高消費者環保意識;鼓勵消費者參與回收。經銷商、零售商及其他銷售渠道在銷售電池的過程中應設立明確標識,提醒顧客對廢電池的回收。
(三)電池使用過程鼓勵消費者使用環境友好型電池。
1.加強宣傳和教育,鼓勵消費者使用環境友好型電池,逐步替代鎘鎳電池和含汞電池的使用。
2.鼓勵廢電池的分類存放,避免和生活垃圾混合。禁止消費者私自破損廢鉛蓄電池、廢鎘鎳電池和廢鋰離子電池。
3.消費者應向回收商、經銷商、生產商的回收網點交付廢電池,經銷商應將回收的廢電池移交給正規的回收網點及電池處理企業。
4.鼓勵生產商研發直接面向消費者的環保宣傳與回收信息化技術。
三、收集
(一)廢電池應分類收集。廢電池收集箱應具有明顯標識、耐腐蝕、耐壓、密封的特性。
(二)收集過程中禁止將廢鎘鎳、氫鎳、鉛蓄、鋰離子和含汞電池混入生活垃圾中。禁止私自打孔或破損鉛蓄電池、傾倒酸液。破損的鎘鎳電池和破損(或打孔)的鉛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進行收集。收集后的廢鉛蓄電池應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鼓勵研發人口密集區的廢電池回收體系與信息化回收平臺;鼓勵電池生產商、經銷商和再生企業共同建立和完善差別化、閉環逆向回收模式。
四、運輸
(一)裝運廢電池的容器應使用不易破損、不易變形、耐腐蝕的材料,以便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
(二)在廢電池包裝運輸前應檢查其完整性,廢鉛蓄電池運輸車上必須有廢電池運輸標識;對于已破損的廢鉛蓄電池和鎘鎳電池,需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三)廢鋰離子電池運輸前應進行安全性檢測,防止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短路,安全措施采用單個獨立絕緣包裝或其他去電技術進行預處理,采用封閉式車輛運輸,車內采用格棚裝置,杜絕外力對電池的沖擊,避免電池短路。
(四)廢二次電池運輸單位應制定詳細的運輸方案及路線,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
五、貯存
(一)廢電池分類貯存,不同類型廢電池的貯存采用不同的環保標識和技術規范。禁止將廢電池堆放在露天場地以免遭受雨淋水浸;批量廢電池貯存點不得放置其他物品,需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安全標識。
(二)廢鋰離子電池貯存點應選擇避光、陰涼處貯存,貯存點環境溫度不能超過40℃,每3-6個月定期清理,并檢查是否存在泄露。廢鋰離子電池貯存前應進行安全性檢測或采用去電技術進行預處理。
(三)分開貯存完整與破損的廢電池。破損的鉛蓄電池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相關要求進行倉儲建設和管理。
(四)廢電池貯存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特殊情形需要延長貯存的應當提前向環保部門申報。
六、資源再生
(一)推廣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的廢電池全組分循環利用技術。
(二)尚不具備廢電池處理能力的地區,對已收集的一次性廢電池,由地方主管部門(市、縣級以上)在垃圾處理區劃分單獨區域,做好安全處理和防滲,進行獨立貯存或填埋,達到一定數量后再轉移到具備廢電池處理能力的地區妥善進行資源再生。
七、處理處置
(一)廢鉛蓄電池、鎘鎳電池、含汞電池、鋰離子電池再生處理企業必需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運行。
(二)新建、改造及現有以冶煉工藝為主的廢電池再生利用項目,應配套建設有價金屬綜合利用系統。新建、改造以回收稀貴金屬為主要目的的渣處理項目,應有穩定的原料來源,應采用先進的富氧熔池熔煉以及其他生產效率高、能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先進工藝及裝備,滿足清潔生產二級(含)以上水平,并均應配備尾氣脫硫系統、余熱回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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