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為實現信息共享、方便電動汽車用戶便捷地查詢到充換電設施信息,充換電企業應按要求將基本數據接入市級平臺,確保市級平臺APP與企業平臺APP的對接應用。市級平臺應加強技術力量支撐,對充換電設施接入率進行全過程管理。
3.對充換電設施接入率與充換電設施補貼掛鉤的情況進行考核。充換電設施在項目竣工時,應同步將基本數據接入市級平臺,自基本數據接入日的次月,開始享受充換電設施運營獎勵;已建充換電設施應在市級平臺投運后1個月內,接入基本數據。具體考核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市交通委等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4.鼓勵市級平臺與充換電企業開展基于運營數據的商務合作,具體合作模式依雙方協議確定。
(四)支持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模式創新。
1.支持“互聯網+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創新,引入特許經營、眾籌、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等新興業務模式。對不具備企業平臺建設能力的中小型充換電企業,鼓勵其與有企業平臺的充換電企業或市級平臺合作,協商接入運營數據,并在協議中約定設施安全等責任。數據接入企業應加強充換電設施接入管理,確保所接入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設計規范。
2.鼓勵專用充電設施對外提供充電服務。在不影響本單位安全管理、停車管理等管理秩序,優先滿足本單位職工、人員充電及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鼓勵將專用充電設施對外提供充電服務。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停車位的所有權人等相關各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的所有權及后續維修更新養護、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鼓勵建立合理反映各方“權、責、利”的商業合作模式。
3.對早期建成的、不符合現行標準而無法投入使用的充換電設施,鼓勵充換電企業按國家和地方現行充換電設施產品及安全標準進行改造,充換電設施改造可享受充換電設施建設補貼政策,建成后運營可享受充換電設施運營補貼政策。
(五)對充換電設施給予規劃土地、項目核準政策支持。
1.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樁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規劃、土地、施工許可手續。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問題,參照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向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2.鼓勵采用合建方式建設充換電設施。采用合建方式建設的充換電設施,無需單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規劃、土地、施工許可手續。對用地規模不突破主體項目原用地規模的充換電設施,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劃參數確定、土地供應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
3.對技術水平高、示范效應強、產業帶動大,經論證確需獨立用地且符合已批準城鄉規劃的充換電設施示范項目,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供應上可予支持,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單建項目應按集約化、少占地的原則設計。
4.對充電樁和采用合建方式建設的充換電設施,按一般電氣設備安裝管理,可不辦理項目備案或核準。申請政府補貼的,應到區域供電公司報備信息,由區域供電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信息報備。需單獨征地的充換電設施,應按有關規定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項目核準。國家充換電設施項目管理規定出臺后,按國家政策執行。
(六)對自用、專用充換電設施和列入年度計劃的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涉及的電力排管工程,經綜合平衡后優先列入道路掘路計劃。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5年內,或在大修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3年內的道路上開挖施工的,市、區(縣)城市道路、公路管理部門掘路修復費用按實收取(不按滬建交〔2011〕513號文收取加倍掘路修復費)。
(七)加強金融服務支撐。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根據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的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品種,拓展充換電設施建設融資渠道。對擁有良好誠信記錄的充換電企業,支持其申報中央專項建設基金。
第四條(年度計劃的編制與實施)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等部門組成的市推進充換電設施建設工作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推進辦”)設在市交通委。
充換電企業應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推進辦上報下一年度充換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計劃包括擬建設施臺數、地址、設備投資、擬申請補貼金額等內容。
(二)市推進辦會同相關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對計劃進行匯總平衡后,編制并下達全市年度建設計劃。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按計劃推進實施,定期向市推進辦報送計劃執行情況,并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三)對符合政府補貼扶持范圍的項目,市交通委初審后于每年9月底前,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后,印發充換電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第五條(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資金申請程序)
(一)申請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的充換電企業,應填寫《充換電設施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申請表》。申請企業平臺和市級平臺補貼的單位,應填寫《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企業充換電設施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補貼申請表》。以上申請表可在市級平臺網站上下載。
(二)充換電企業在項目(含企業平臺)建成投產后,將《充換電設施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申請表》和《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企業充換電設施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補貼申請表》一式三份交市級平臺,并提交以下資料:
1.設備合同,設備發票(復印件)。如是外文合同、發票,需附有中文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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