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1.申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如已按相應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通過現場考核,則可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準入條件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 17 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 8 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 2 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余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 2 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后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 6 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4.已按本規則通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新申報的新能源汽車與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相比:
(1)當產品類別發生變化時,或增加、變更生產地址時,如果與擬申報的新能源汽車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產品,以及擬增加或者變更的生產地址的生產能力和條件已經按照相應的準入規則通過了生產準入現場考核,可僅進行資料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考核。
(2)如果企業已獲得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或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生產資質,申報同類別的純電動汽車產品時,可僅進行資料審查。
(3)其余情況原則上應進行現場考核。
附件 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
一、設計開發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包括產品試制試裝能力、試驗驗證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并簡化《準入條件》“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條件》“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于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條件》“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并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后服務保障能力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 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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