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能源產業亮眼成績單的取得,除了市場需求推動之外,支持政策的不斷加碼功不可沒,這其中就包括《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綜合運輸服務“十四五”發展規劃》、新版《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圖片來源:比亞迪

圖片來源:比亞迪

2021年,新能源汽車產銷不斷刷新預期,全年銷量352.1萬輛,市場占有率達到13.4%,新能源乘用車全年批發331.2萬輛,滲透率15.7%,較2020年5.8%的滲透率提升明顯;

2021年,我國動力電池裝車量達154.5GWh;與此同時,中國動力電池企業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同步擴大,2021年1-11月裝機量僅排名前十的6家中國企業就達到48.1%;

2021年,國內新型儲能累計裝機超過4GW;新增電能替代電量大約1700億千瓦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增量93.6萬臺……

2021年新能源產業加速前進,優異成績的取得,除了市場需求推動之外,支持政策的不斷加碼功不可沒,這其中就包括《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綜合運輸服務“十四五”發展規劃》、新版《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三部門印發車聯網建設指南 2025年系統形成標準體系

——《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交通相關)》

2021年3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交通相關)》。

《建設指南》提出,將針對車聯網技術和產業發展現狀、未來發展趨勢及智能交通行業發展實際,聚焦營運車輛和基礎設施領域,建立支撐車聯網應用和產業發展的智能交通相關標準體系,分階段出臺一批關鍵性、基礎性智能交通標準。

《建設指南》要求,到2022年底,制修訂智能交通基礎設施、交通信息輔助等領域智能交通急需標準20項以上,初步構建起支撐車聯網應用和產業發展的標準體系;到2025年,制修訂智能管理和服務、車路協同等領域智能交通關鍵標準20項以上,系統形成能夠支撐車聯網應用、滿足交通運輸管理和服務需求的標準體系。 

國家發改委:促進能源供給結構低碳轉型 建立新型儲能價格機制

——《關于“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

2021年5月25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近日出臺的《關于“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

《行動方案》要求,促進能源供給結構低碳轉型。持續深化水電、核電、天然氣發電等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完善風電、光伏發電價格形成機制,落實新出臺的抽水蓄能價格機制,建立新型儲能價格機制,推動新能源及相關儲能產業發展。繼續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理順輸配電價結構,提升電價機制靈活性,促進新能源就近消納,以及電力資源在更大范圍的優化配置。

同時,《行動方案》還提出,推動能源消費結構優化。完善針對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的差別電價、階梯電價等綠色電價政策,加大實施力度,促進節能減碳。降低岸電使用服務費,推動長江經濟帶沿線港口全面使用岸電。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引導節約用電,優化電力消費行為。完善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形成機制,穩步推進天然氣門站價格市場化改革。 

新能源平價上網來了!8月1日起這些新建項目中央財政不再補貼

——《關于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年6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2021年光伏發電、風電等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通知》提出,2021年起,對新備案集中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和新核準陸上風電項目(以下簡稱“新建項目”),中央財政不再補貼,實行平價上網。《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2021年新建項目上網電價按當地燃煤發電基準價執行;新建項目可自愿通過參與市場化交易形成上網電價,以更好體現光伏發電、風電的綠色電力價值。

《通知》規定,2021年起,新核準(備案)海上風電項目、光熱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由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備條件的可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形成。鼓勵各地出臺針對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海上風電、光熱發電等新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國家發改委發文規劃循環經濟 推進動力電池規范化梯次利用

——《“十四五”循環經濟發展規劃》

2021年7月7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通知,《“十四五”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予以印發。

《發展規劃》明確提出,到2025年,循環型生產方式全面推行,綠色設計和清潔生產普遍推廣,資源綜合利用能力顯著提升,資源循環型產業體系基本建立。廢舊物資回收網絡更加完善,再生資源循環利用能力進一步提升,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基本建成。資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再生資源對原生資源的替代比例進一步提高,循環經濟對資源安全的支撐保障作用進一步凸顯。

為達成上述目標,《發展規劃》列出了十一項重點工程與行動。其中,廢舊動力電池循環利用行動中指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管理平臺建設,完善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體系。推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廢舊動力電池梯次利用企業通過自建、共建、授權等方式,建設規范化回收服務網點。推進動力電池規范化梯次利用,提高余能檢測、殘值評估、重組利用、安全管理等技術水平。加強廢舊動力電池再生利用與梯次利用成套化先進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完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標準體系。培育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骨干企業,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循環利用產業發展。 

工信部印發新型數據中心發展三年行動計劃 加強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產品推廣應用

——《新型數據中心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

2021年7月14日,工信部印發《新型數據中心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明確用3年時間,基本形成布局合理、技術先進、綠色低碳、算力規模與數字經濟增長相適應的新型數據中心發展格局。

《行動計劃》引導新型數據中心走高效、清潔、集約、循環的綠色發展道路。鼓勵應用高密度集成等高效IT設備、液冷等高效制冷系統、高壓直流等高效供配電系統、能效環境集成檢測等高效輔助系統技術產品,支持探索利用鋰電池、儲氫和飛輪儲能等作為數據中心多元化儲能和備用電源裝置,加強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產品推廣應用。

同時,《行動計劃》鼓勵企業探索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燃氣分布式供能等配套系統,引導新型數據中心向新能源發電側建設,就地消納新能源,推動新型數據中心高效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優化用能結構,助力信息通信行業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兩部委:目標到2025年新型儲能裝機規模達3000萬千瓦以上

——《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

2021年7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正式印發《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提出以需求為導向,探索開展儲氫、儲熱及其他創新儲能技術的研究和示范應用。

根據《指導意見》,到2025年,實現新型儲能從商業化初期向規模化發展轉變。新型儲能技術創新能力顯著提高,核心技術裝備自主可控水平大幅提升,在高安全、低成本、高可靠、長壽命等方面取得長足進步,標準體系基本完善,產業體系日趨完備,市場環境和商業模式基本成熟,裝機規模達3000萬千瓦以上。新型儲能在推動能源領域碳達峰碳中和過程中發揮顯著作用。到2030年,實現新型儲能全面市場化發展。

為達成上述目標,《指導意見》還列出了五大實施途經。 

新版汽車“三包”政策電動汽車專用部件納入退換車條款 動力電池故障也在其中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2021年7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信息,《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新版“三包”政策)已經2021年3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4次局務會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新版“三包”政策》,家用汽車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出現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銷售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選擇予以免費換車或者退車。

其中,在新能源汽車方面,《新版“三包”政策》明確,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質量問題出現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此外,在三包有效期內,若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累計更換2次后,或者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或者換貨。

在三包有效期內,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重磅!發改委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峰谷電價或差3倍!

——《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分時電價機制是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一項重要機制安排。2021年7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部署各地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

《通知》要求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各地要統籌考慮當地電力系統峰谷差率、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上年或當年預計最大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于3:1。

《通知》還要求,科學劃分峰谷時段。各地要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將系統供需緊張、邊際供電成本高的時段確定為高峰時段,引導用戶節約用電、錯峰避峰;將系統供需寬松、邊際供電成本低的時段確定為低谷時段,促進新能源消納、引導用戶調整負荷。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慮新能源發電出力波動,以及凈負荷曲線變化特性。

同時,《通知》指出,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分季節劃分峰谷時段,合理設置季節性峰谷電價價差。

智能網聯汽車測試達到什么標準才能上路?答案來了!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

2021年7月30日,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制定實施《意見》既是推動產業發展的需要,也是堅守安全底線的要求。

《規范》主要包括總則,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道路測試申請,示范應用申請,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及附則等七個章節。

其中,在示范應用申請章節,《規范》要求,對初始申請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應用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和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同時,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道路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或區域范圍。 

儲能行業再迎利好!兩部委鼓勵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

——《關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的通知》

2021年8月10日,國家發改委與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的通知》。通知指出,為努力實現應對氣候變化自主貢獻目標,促進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大力發展和充分消納,依據可再生能源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按照能源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和可再生能源消納的相關要求,在電網企業承擔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網責任的基礎上,鼓勵發電企業通過自建或購買調峰儲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并網規模。 

工信部發文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

——《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

2021年8月12日,工信部發布《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旨在加強汽車數據與網絡安全管理和產品安全管理。這是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后,又一項車聯網行業的數據專項新規。

《意見》主要對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的數據和網絡安全管理、汽車軟件在線升級、產品安全管理三個層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數據和網絡安全管理包括企業需強化數據安全管理能力和加強網絡安全保障能力兩方面內容。 

五部門聯合發布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敏感信息需取得個人單獨同意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2021年8月2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近日聯合發布《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在《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既有規定的基礎上,對實踐中汽車行業關注較大的數據安全問題進行了規定。

《規定》倡導汽車數據處理者在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中堅持“車內處理”、“默認不收集”、“精度范圍適用”、“脫敏處理”等數據處理原則,減少對汽車數據的無序收集和違規濫用。

《規定》明確,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責任,充分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開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告知個人相關信息,取得個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汽車數據處理者還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滿足限定處理目的、提示收集狀態、終止收集等具體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等其他要求。汽車數據處理者具有增強行車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紋、聲紋、人臉、心律等生物識別特征信息。 

關注交通運輸創新發展 新能源與智能網聯汽車自主研發進程或加快

——《關于科技創新驅動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意見》

科技是國家強盛之基,創新是民族進步之魂。2021年8月26日,交通運輸部和科學技術部聯合發布了《關于科技創新驅動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意見》,提出要加強重點技術攻關、推動產業創新發展、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完善科技創新機制,加快構建適應交通強國需要的科技創新體系,發揮科技創新在加快建設交通強國中的關鍵作用。

《意見》要求,加快重點交通裝備業發展。加快新一代軌道交通、新能源與智能網聯汽車、高技術船舶、航空裝備、現代物流裝備等自主研發及產業化,推動突發事件交通運輸應急處置、救助打撈、導航測繪、檢驗檢測及監測等專用裝備自主化智能化發展,加強智能高鐵、智慧公路、自動化碼頭、數字管網等新型裝備設施研發應用和產業發展。 

規范新能源汽車檢測收費,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手了!

——關于規范新能源汽車檢測收費的公告

隨著新能源汽車市場保有量不斷增長,檢測服務需求日益旺盛,優化檢測項目設計、規范車輛檢測收費成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要因素。但市場監管總局在對11個城市機動車檢測收費情況抽查中發現,部分城市在純電動汽車檢測收費中不列明具體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將不應收取的“尾氣檢測費”打包進年檢費一并收取。

2021年8月2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規范新能源汽車檢測收費的公告,要求各機動車檢測機構要根據新能源汽車結構特點,設立真實合理的檢測收費項目,列明服務內容,做到明碼標價、誠信經營,不得就未真實提供的服務收取費用。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檢測檢驗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哄抬價格、串通漲價、不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發布 國家能源局:電網應無歧視接入

——《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

2021年9月27日,國家能源局印發《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的通知。《規劃》明確了新型儲能項目規劃布局、備案與建設、并網與調度、監測與監督等環節的管理要求,是今后新型儲能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的重要指南,對規范新型儲能市場主體行為,促進各類市場主體高效地投資新型儲能項目意義重大。

通知明確,新建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儲能項目,必須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電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統,梯次利用電池均要取得相應資質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已建和新建的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儲能項目須建立在線監控平臺,實時監測電池性能參數,定期進行維護和安全評估,做好應急預案。

通知要求,電網企業應公平無歧視為新型儲能項目提供電網接入服務。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新型儲能項目接網程序,向已經備案的新型儲能項目提供接網服務。

根據規劃,到2025年,我國新型儲能裝機規模將達到30GW以上,實現至少10倍的增長。 

三部委調整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 今日起實施

——《關于調整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

根據工信部、財政部、稅務總局5月13日聯合發布《關于調整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為適應新能源汽車技術標準變化,做好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執行工作,三部委對相關標準進行了調整。

2021年10月1日起,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有如下調整: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純電動續駛里程應滿足有條件的等效全電里程調整為不低于43公里。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乘用車電量保持模式試驗的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車型對應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應當小于70%;電量消耗模式試驗的電能消耗量應小于電能消耗量目標值的135%。此外,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其他技術要求繼續適用第172號規定。 

國家能源局:積極推動新能源發電項目能并盡并、多發滿發

——《關于積極推動新能源發電項目能并盡并、多發滿發有關工作的通知》

2021年10月20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通知,積極推動新能源發電項目能并盡并、多發滿發。

通知要求,對具備并網條件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切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及時并網;嚴格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加強科學調度,優化安排系統運行方式,實現新能源發電項目多發滿發,進一步提高電力供應能力。 

碳達峰碳中和重要文件發布!加快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船

——《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 》

2021年10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 》,這也是中國碳達峰碳中和的頂層設計,提出了具體的目標和措施。

《意見》明確,到2025年,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初步形成,重點行業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到2030年,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取得顯著成效,重點耗能行業能源利用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到2060年,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和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80%以上,碳中和目標順利實現。

為達成上述目標,《意見》要求,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能源體系,積極發展非化石能源。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等,不斷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加快推進抽水蓄能和新型儲能規模化應用。統籌推進氫能“制儲輸用”全鏈條發展。同時,還要深化能源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形成以儲能和調峰能力為基礎支撐的新增電力裝機發展機制。

此外,《意見》還要求,加快推進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建設,推廣節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加快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船,推廣智能交通,推進鐵路電氣化改造,推動加氫站建設,促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常態化。加快構建便利高效、適度超前的充換電網絡體系。 

聚焦2030前碳達峰目標 推動城市公共服務車輛電動化替代

——《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

2021年10月26日,國務院又印發了《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比之前的《意見》落地一些,更加聚焦2030前碳達峰的目標,也將相關指標和任務進行了細化和實化。主要要點有:

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要求、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跟《意見》的要求基本一致。

推動城市公共服務車輛電動化替代,推廣電力、氫燃料、液化天然氣動力重型貨運車輛。到2030年,當年新增新能源、清潔能源動力的交通工具比例達到40%左右,營運交通工具單位換算周轉量碳排放強度比2020年下降9.5%左右,陸路交通運輸石油消費力爭2030年前達到峰值,民用運輸機場場內車輛裝備等力爭全面實現電動化。

有序推進充電樁、配套電網、加注(氣)站、加氫站等基礎設施建設。

同樣提到了建立統一規范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建立重點企業碳排放核算、報告、核查等標準,探索建立重點產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跡標準。 

交通運輸部:“十四五”時期推進新能源車輛規模化應用

——《綜合運輸服務“十四五”發展規劃》

11月2日,交通運輸部印發印發《綜合運輸服務“十四五”發展規劃》,對未來一段時期綜合運輸服務發展的目標任務和推進路徑進行了全面部署。

《規劃》科學謀劃了綜合運輸服務“十四五”發展目標,其中,對新能源汽車的銷量提出了比較具體的指標要求,即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城市物流領域新能源汽車的占比分別由2020年的66.2%、27%、8%提升到72%、35%、20%;2025年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每年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80%;要求2025年京津冀地區運輸大宗貨物的新能源汽車運輸的比例達到70%左右。

《規劃》要求,推進新能源車輛規模化應用,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開展綠色出行“續航工程”。同時,《規劃》強調,要加大運營、通行、停車、充電等政策支持,要加快充換電、加氫等基礎設施規劃布局和建設。要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維修標準體系,提高新能源汽車檢測診斷和維修服務能力。 

工信部等四部門部署開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試點示范行動

——《智能制造試點示范行動實施方案》

11月4日,工信部等四部門對外發布《智能制造試點示范行動實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建設一批技術水平高、示范作用顯著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廠,培育若干智能制造先行區,凝練總結一批具有較高技術水平和推廣應用價值的智能制造優秀場景,帶動突破一批關鍵技術、裝備、軟件、標準和解決方案,推動智能制造標準的試點應用,探索形成具有行業區域特色的智能轉型升級路徑,開展大范圍推廣應用。

《方案》提出,以“揭榜掛帥”方式推進細分行業智能制造示范工廠建設。四部門將圍繞原材料、裝備制造、消費品、電子信息等領域的細分行業,明確智能制造示范工廠揭榜掛帥任務。 

工信部最新規劃印發!又一千億風口來了!全國服務網點已超萬個!

——《“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

11月15日,工信部印發《“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加快能源消費低碳化轉型。值得關注的是,本次《規劃》中頻頻提及電池及相關材料回收:

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方面,建設一批大型一體化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紙等綠色分揀加工配送中心。提升再生銅、鋁、鈷、鋰等戰略金屬資源回收利用比例,推動多種有價組分綜合回收。落實塑料污染治理要求,實施廢塑料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鼓勵開展廢塑料化學循環利用。到2025年,力爭廢鋼、廢紙、廢有色金屬回收利用量分別達到3.2億噸、6000萬噸、2000萬噸,其中,再生銅、再生鋁、再生鉛產量達到400萬噸、1150萬噸、290萬噸。

在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方面,完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法規制度,探索推廣“互聯網+回收”等新型商業模式,強化溯源管理,鼓勵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共建共用回收渠道,建設一批集中型回收服務網點。推動廢舊動力電池在儲能、備電、充換電等領域的規模化梯次應用,建設一批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項目。到2025年,建成較為完善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

12月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有關情況。在電池回收方面,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副司長尤勇在回答媒體提問時表示,近年來,工信部會同有關部門出臺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政策,實施了動力電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在京津冀等17個地區及中國鐵塔公司等開展梯次利用試點,推動跨區域合作與產業鏈協同。按照“急用先行”原則,制定發布一批國家、行業和團體標準。截至今年10月底,171家有關企業已在全國31個省市區設立回收服務網點10048個,培育26家梯次和再生利用骨干企業,回收利用體系初步建立。

工信部:引導企業減少單純擴大產能的制造項目

——新版《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12月10日,工信部電子信息司發布新版《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21年本)》提出引導企業減少單純擴大產能的制造項目,加強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規范條件》還要求企業應采用技術先進、節能環保、安全穩定、智能化程度高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并達到相應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21年本)》同時對電池和電池組、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做出了具體指標要求。其中,在電池和電池組方面,規范條件從三方面給出了標準:1.消費型單體電池能量密度≥230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180Wh/kg,聚合物單體電池體積能量密度≥500Wh/L。循環壽命≥5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2.動力型電池分為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使用三元材料的能量型單體電池能量密度≥210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150Wh/kg;其他能量型單體電池能量密度≥160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115Wh/kg。功率型單體電池功率密度≥500W/kg,電池組功率密度≥350W/kg。循環壽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3.儲能型單體電池能量密度≥145Wh/kg,電池組能量密度≥100Wh/kg。循環壽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三項團體標準正式發布:電動車停放、充電有了具體規定

——《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動力電池組技術規范》、《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技術規范》、《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指南》

12月13日,由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指導,北京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組織行業編寫的《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動力電池組技術規范》、《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技術規范》、《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指南》三項團體標準正式發布。這是地方電動自行車行業同類標準的首次發布。

《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動力電池組技術規范》《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技術規范》兩項團體標準,圍繞市場需要和監管需求,重點對蓄電池型號命名與電池組永久性唯一編碼標識、充放電接口防觸電保護、電池組安裝電池管理系統(BMS),以及電器輸出接口安全性、充電器分類和充電器防護等級等進行了明確要求,填補了電動自行車用鋰電池及充電器產品安全技術要求的空白。

《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指南》指導電動自行車使用者在購買、使用、停放、充電、維護保養等日常環節中需要滿足的安全要求,為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提供了標準指引。其中,《指南》要求,電動自行車應在符合國家電氣安全規定的固定停放充電場所進行充電。鋰離子蓄電池應放置于開敞式或半開敞式專用充電場所,每次最長充電時間不宜大于8小時。嚴禁采用拉接臨時電源線路、插座和開關等方式充電等。 

新能源車險要來了:自燃可賠 電池衰減不保

——《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試行)》

12月14日,中國保險協會官網正式發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試行)》。千呼萬喚的新能源車險將使新能源汽車消費者擁有更加有效且更具針對性的保險保障,同時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我國新能源車的發展。

從《條款》亮點來看,在主險方面,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造成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下列設備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保障范圍包括:車身;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其他所有出廠時的設備。同時,新能源汽車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的過程,均在主險保障范圍內。

在主險的保險責任當中,意外事故后都注明了包括起火燃燒,這也是廣大新能源汽車車主尤為擔心的問題。

此外,根據新能源汽車的使用場景,針對新能源汽車必不可少的配套設施——充電樁,《新能源汽車示范條款(試行)》還添加了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自用充電柱損失保險;自用充電柱責任保險;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特約保險等多種新能源汽車專屬條款。

值得關注的是,此前備受網友關注的電池衰減問題,仍不在承保范圍當中。 

退坡30%!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正式印發

——《關于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12月31日,電池網獲悉,財政部正式印發關于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為創造穩定政策環境,2022年保持現行購置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及門檻要求不變。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補貼標準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20%。

[責任編輯: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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