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8月版的強化企業設計能力的要求,相對的附件的要求體現出與常規汽車企業同等的技術能力要求。由此體現新能源車的企業的準入門檻大幅提升。而集團內企業的特殊的準入條件形成有利于國有大集團發展的新思路,有利于國企大集團的做大做強。
8.電池目錄要求被略去
5月版規則:(五)新能源汽車所裝用的汽車動力蓄電池(包括超級電容器)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均應滿足《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號公告)的要求。
8月版規定:無。
分析:這樣改是很好的事情,國內電池企業落后而保護是不合理的,需要充分的競爭,最終會讓好企業有出頭機會。
9.企業準入審核關注企業外資的占比
5月版規則:無。
8月版規定:(三)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辦理過程中的證明文件),以及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的投資項目手續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分析:外資進入新能源整車領域也是與常規車一樣的面臨50%股比的要求,要考慮到新能源車的未來規模化量產的可能性,否則容易出問題。
10.新能源廠家2年內達新標
5月版規則:第十九條 在本規則發布前已通過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企業,應在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兩年內,按本規則通過生產準入現場考核(已經按本規則第十八條規定通過審查的企業除外)。逾期未通過現場考核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暫停其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暫停期間,企業可以繼續生產已登錄《公告》的新能源產品,但不得申報新產品。暫停一年后仍未通過現場考核的,將撤銷其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和已登錄《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
8月版規定:第二十五條在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公告》資質的整車、改裝客車、特種作業類專用車生產企業,應當進行改造,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報送滿足本規定的審查計劃,并于24個月內完成審查。逾期未完成審查的,暫停生產、銷售有關新能源汽車產品。
分析:即使是已經獲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也無法松懈,必須滿足最新的準入要求,否則將暫停生產、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此次較5月版更為嚴格,導致部分新能源車企2年后可能因此失去資質。
11.政府自律時效性
5月版規則:無。
8月版規定: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后,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分析:這也是很好的事情,讓企業申報有穩定的時間預期,久拖不決事情雖然不多,但也是應該有明確的規定的。
12.安全監控平臺建設是課題
5月版規則:無。
8月版規定:第十六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狀態監控平臺,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全生命周期運行和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控。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地方和國家的監管平臺對接。
分析:企業的產品安全責任大幅增加。對新能源車的全生命周期的狀態實時監控的難度很大,常規汽油車尚未達到如此的程度,而且涉及到用戶隱私問題,監控的難度巨大。而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應該是信息共享的重要因素。
13.使用維修狀態的監控難度大
5月版規則:第十三條 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為每一輛汽車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并應對國內銷售的全部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
8月版規定:第十七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每一輛新能源汽車產品建立檔案,跟蹤記錄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包括動力電池回收和處置情況)。
分析:兩版的變化不大,都是要強化對車輛的使用狀態的監控,但消費者有權自行維修和維護車輛,跟蹤會引起用戶反感,不符合品牌管理辦法的取消后的無授權銷售新局面。現在是面臨品牌授權取消,反壟斷后產品使用不受監控的困難局面,感覺監控全生命周期的辦法可能也就是全周期的免費保養。
總體看,隨著新能源車發展的火爆,目前市場過熱和投資過旺問題導致國家有能力嚴格管理,從各車企都不干情況下的鼓勵發展,到現在大家都想干的規范發展,這是必然的趨勢。而對企業設計研發能力的大幅強化是很好的行業促進,尤其是部分企業可能因此被8月版規定撤銷生產資質,這也是決定幾百家新能源車企業生死的頭頂利劍,尤其是非集團體系內的獨立新能源專用車和客車企業的規范壓力巨大。但對產品使用過程的過度監控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其難度較大,需要企業更多的后續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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