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 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鋰離子電池行業上下游生 產企業,包括正極材料、負極
八、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鋰離子電池行業上下游生產企業,包括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含電解質)、電池等企業。本規范條件所說的電池如無特指,通常包括單體電池(電芯)、電池組(含電池系統)。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汽車用鋰離子動力電池除滿足本規范條件要求外,還需滿足《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
(四)本規范條件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修訂。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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