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做好組織實施
(二十二)落實地方主體責任。各地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作為政府專項工作。建立由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緊密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完善配套政策。2016年3月底前發布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并抓好組織實施。
(二十三)加大示范推廣力度。各地要結合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需要,針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重點和難點,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模式試點示范。建立“示范小區與單位”、“示范城市與區縣”、“城際快充示范區域”三級示范工程體系。在示范項目中要充分發揮現有公共設施的作用,加強政企合作,創新城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模式,完善相關標準規范與配套政策,探索各種先進適用充電技術,總結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經驗,促進充電基礎設施加快普及。
(二十四)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各有關部門、企業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動態等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充電基礎設施,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同時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形成有利于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輿論氛圍。
(二十五)形成合力協同推進。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依托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強化對各地的指導與監督,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能源局要從嚴格標準執行、理順價格機制、加強供電監管、促進互聯互通、引入社會資本等方面加快完善充電服務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公安部要分別從規劃建設標準、設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標志等方面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創造有利條件;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要通過加大財政支持、強化金融服務與保障等方式,增強社會資本信心。國管局、國資委要分別指導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率先在內部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協同配合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9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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