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產條件要求
(十一)企業應具有與生產產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及其所有權。
單體企業應具有電極制備、電芯裝配、化成等工藝過程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對生產車間溫度、濕度、潔凈度等進行實時監控的生產環境監控系統和相應的設備設施。
系統企業應具有適合批量生產的動力電池系統裝配流水線。
(十二)單體企業應至少具有電極制備、疊片/卷繞、裝配、注液、化成/分容等關鍵工藝過程的自動化生產能力和在線檢測能力。
系統企業應至少具有電芯或模組的檢測、焊接或連接、裝配、下線檢測等關鍵過程的自動化生產和在線檢測能力。
(十三)企業應具有規范化的工藝流程,并建立從原材料、半成品、生產過程工藝參數、產品出廠等完整的監測體系,具備工藝精確控制等產品一致性保證能力。
(十四)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進行監測和排放控制,對廢料的處置和回收進行監督和管理。各類排放應符合GB30484《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國家、行業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四、技術能力要求
(十五)企業應建立產品設計開發機構,配備相應的研究開發人員,其占企業員工總數比例不得少于10%或總數不得少于100人。研究開發人員至少應涵蓋新產品技術研發、材料分析評價、新工藝工裝開發、產品試制與測試分析、企業標準制修訂、專利跟蹤和申請等方面。
(十六)企業應建立與汽車研發相適應的產品設計開發流程和技術管理體系,建立汽車動力電池產品設計規范,建立產品開發信息數據庫,并應具備以下研究開發能力:
單體企業應具有單體動力電池的設計開發生產工藝及產品(含材料產品)測試驗證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單體動力電池安全性、一致性等關鍵性能的驗證分析能力。
系統企業應具有動力電池串并聯及結構、輔助裝置、承載裝置結構、管理系統、熱管理系統的設計開發和測試驗證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系統及關鍵部件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等關鍵功能及性能的驗證分析能力。
(十七)企業應配備至少滿足以上材料分析、研發試制、安全評價、性能評價等的相關開發工具、軟件、研發及測試驗證設備、試制設備(含中試線)等。
(十八)企業應具備完整的產品研發經歷,并具有產品研發持續投入保障能力。
五、產品要求
(十九)動力電池產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見附件1),并經具有資質的汽車動力電池相關檢測機構測試合格。
(二十)企業研發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
六、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二十一)企業應通過TS16949質量體系認證,編制并執行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
(二十二)企業應建立從原材料入庫、半成品檢驗、到成品出廠完整的檢驗體系和可追溯體系,并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生產管理。
七、售后服務能力要求
(二十三)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并具有產品售后服務的質量保證能力。應具有對動力電池故障快速響應能力,以及動力電池使用、故障及主要問題總結分析的能力。
(二十四)企業應滿足國家和地方關于動力電池產品回收利用相關的政策法規要求。
八、規范管理
(二十五)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汽車動力電池規范管理工作。申請企業須編制《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申請報告》(見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其中中央企業所屬的企業通過企業總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并抄送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2.企業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管理系統”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在線進行申報。
3.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負責對動力電池生產企業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進行初審。
4.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將初審合格的企業材料通過“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管理系統”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將正式紙質文件(包括附件材料)1份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報送部門需確保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真實。
5.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6.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評審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二十六)列入公告的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情況發生變更(包括法定代表人、產品類型、產品外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注冊地址變更或新址擴建等)時,需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變更申請,中央企業申請材料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變更申請須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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