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管理,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工信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修訂形成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針對廢舊動力電池 工信部發布新公開征求意見

8月14日,工信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發布《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簡稱:《規范條件》)公開征求意見。

針對綜合利用能力,《規范條件》提出通用要求,企業應依據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綜合利用。廠區條件、設施設備、技術工藝、溯源能力、資源利用、能源消耗等應滿足以下要求:

1.土地使用手續合法(如土地為租用,租用合同續存期限不少于10年),廠區面積、作業場地面積應與企業綜合利用能力相適應,作業場地滿足硬化、防滲漏、耐腐蝕等要求。

2.應選擇生產自動化程度高、能耗低、環保水平和資源利用水平先進的生產設施設備,采用節能、節水、環保、清潔、高效、智能的先進適用技術與工藝。

3.開展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應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管理有關要求建立溯源系統,具備信息化溯源能力并開展溯源工作,將溯源信息及時準確地上傳至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

4.應設立專門的廢舊動力電池貯存場地,配備紅外熱成像監控、煙霧報警等安全防護設施。

5.對于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應采取相應措施實現合理回收和規范處理。

6.應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要求開展項目節能評估,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備必要的能源(電、天然氣、水等)計量器具。加強對運輸、拆卸、儲存、拆解、檢測、利用等各環節的能耗管控,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工藝廢水循環利用率應達90%以上。

7.每年用于研發及工藝改進的費用不低于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業務收入的3%。鼓勵企業申報省級及以上獨立研發機構、工程實驗室、技術中心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

針對梯次利用企業要求,《規范條件》提出:

1.應核實廢舊動力電池來源,確保用于梯次利用的廢舊動力電池來自新能源汽車退役動力電池。

2.應具備廢舊動力電池拆分的技術手段和能力,配備吊裝、絕緣測試、焊點銑削、切割、清洗等設備,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拆解規范》(GB/T33598)要求進行電池包(組)和模塊的拆解,并將拆分后的零部件分類存放。

3.應具備檢測動力電池性能指標的技術手段和能力,配備充放電測試、電壓內阻測試等設備,開展電池狀態評估,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GB/T34015.3)判定其是否滿足梯次利用要求。

4.應具備拆分電池自動化重組和梯次產品質量檢驗的技術手段和能力,配備機械輔助搬運、激光焊接、高低溫試驗、短路測試、激光打碼或噴碼等設備,對拆分后的電池進行二次組裝形成梯次產品,并對梯次產品的質量、安全等性能進行檢驗,梯次產品需符合所在領域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

5.應按照《汽車動力電池編碼規則》(GB/T34014)及鋰電池編碼規則有關政策和國家標準要求對梯次產品進行重新編碼,保留并不得損毀或遮擋原動力電池編碼。在產品顯著位置貼示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第4部分:梯次利用產品標識》(GB/T34015.4)要求的梯次產品標識。

6.應具有關鍵技術或主要產品的技術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年梯次利用的廢舊動力電池量應不低于實際廢舊動力電池回收量的60%(其中利用量和回收量均按重量計算)。

7.應承擔本企業生產銷售的梯次產品的保修和售后服務,并在產品使用說明或其他隨附文件中提示使用防護、運行監控、檢查維護、報廢回收等有關注意事項及要求。

8.應承擔梯次產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責任。自建或與用戶共建梯次產品在線監測平臺,監測產品運行狀態和流向。

針對再生利用企業要求,《規范條件》提出:

1.具備廢舊動力電池安全拆解機械化作業平臺及工藝,配備放電、自動化破碎、分選等設備,鼓勵采用精細化、智能化拆解設備,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再生利用第3部分:放電規范》(GB/T33598.3)、《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單體拆解技術規范》(QC/T1156)要求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放電、拆解、破碎及分選。若企業具備帶電處理技術,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帶電處理。

2.具備產業化應用的濕法、火法或材料修復等工藝,可實現元素提取或材料修復,對電子元器件、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可合理回收和規范處理,具有相應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對不可利用殘余物的規范處置方案。再生利用企業應當兼顧處理電動自行車廢鋰離子電池等。

3.積極開展針對正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等再生利用技術、設備、工藝的研發和應用,努力提高廢舊動力電池再生利用水平,通過冶煉或材料修復等方式保障主要有價金屬得到有效提取回收。其中,銅、鋁回收率應不低于98%,破碎分離后的電極粉料回收率不低于98%,雜質鋁含量低于1%,雜質銅含量低于1%;冶煉過程鋰回收率應不低于90%,鎳、鈷、錳回收率不低于98%,稀土等其他主要有價金屬綜合回收率不低于97%,氟固化率不低于99.5%,碳酸鋰生產綜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標準煤/噸;采用材料修復工藝的,回收利用的材料質量之和占原動力電池所含目標材料質量之和的比重應不低于99%。

附件:《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 征求意見稿)》

[責任編輯: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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