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此方案歸類還需要考慮如下問題:一是投資和市場準入需做出調整,適當降低門檻;二是作為低速乘用車需要考慮差異性的路權及監管手段,避免影響交通秩序。二是作為特殊類別的摩托車,可定義為"純電動四輪摩托車"。參照歐盟L6e/L7e管理模式納入摩托車管理。
這個方案有如下好處:一是我國相關標準已基本覆蓋了歐洲對L6e/L7e的車輛功能、結構、環保、安全以及動力性能等所有法規要求,標準體系有較好的基礎,目前不少廠家巴經按照L6e/L7e標準生產出口產品;二是摩托車行業投資門檻較低,有利于現有低速電動車企業的發展;三是牌照、駕照較易獲取,登記、保險費用較低,綜合使用成本低;四是有牌照類別的限制,容易通過"禁令標識"等手段,限制其在高速、一級、快速等高風險道路行駛,合理使用道路資源;五是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放行或禁行,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如在北京、上海等交通特別繁忙城市或路段可實行"禁摩"。
此方案存在如下問題:一是現行摩托車標準法規需增列"四輪車"的子項;二是在交通管理方面還應對駕駛證、保險等做出規定;三是一二線城市基本都實施禁摩,路權受到嚴格限制,不利于市場的拓展。
無論哪種歸類,低速電動車都需注冊登記、前后上牌、持駕駛證駕駛、上車輛保險等,并納入機動車交通管理。課題組認為,兩種選擇各有利弊,但并無本質差異。建議進一步深入分析后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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