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能源財稅投資政策 完善能源發展相關財政、稅收、投資、金融等政策,強化政策引導和扶持,促進能源產業可持續發展。 加大財政資金支持。繼

二、完善能源財稅投資政策

完善能源發展相關財政、稅收、投資、金融等政策,強化政策引導和扶持,促進能源產業可持續發展。

加大財政資金支持。繼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石油天然氣儲備基地建設、煤礦安全改造等。繼續支持科技重大專項實施。支持煤炭企業化解產能過剩,妥善分流安置員工。支持已關閉煤礦的環境恢復治理。

完善能源稅費政策。全面推進資源稅費改革,合理調節資源開發收益。加快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完善脫硫、脫硝、除塵和超低排放環保電價政策,加強運行監管,實施價、稅、財聯動改革,促進節能減排。

完善能源投資政策。制定能源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依法進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加強投資政策與產業政策的銜接配合,完善非常規油氣、深海油氣、天然鈾等資源勘探開發與重大能源示范項目投資政策。

健全能源金融體系。建立能源產業與金融機構信息共機制,穩步發展能源期貨市場,探索組建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權交易市場。加強能源政策引導,支持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加大能源項目建設融資,加大擔保力度,鼓勵風險投資以多種方式參與能源項目。鼓勵金融與互聯網深度融合,創新能源金融產品和服務,拓寬創新型能源企業融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三、強化能源規劃實施機制

建立制度保障,明確責任分工,加強監督考核,強化專項監管,確保能源規劃有效實施。

增強能源規劃引導約束作用。完善能源規劃體系,制定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細化規劃確定的主要任務,推動規劃有效落實。強化省級能源規劃與國家規劃的銜接,完善規劃約束引導機制,將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省級能源規劃中,實現規劃對有關總量控制的約束。完善規劃與能源項目的銜接機制,項目按核準權限分級納入相關規劃,原則上未列入規劃的項目不得核準,提高規劃對項目的約束引導作用。

建立能源規劃動態評估機制。能源規劃實施中期,能源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必要時按程序對規劃進行中期調整。規劃落實情況及評估結果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評價考核體系。

創新能源規劃實施監管方式。堅持放管結合,建立高效透明的能源規劃實施監管體系。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重點監管規劃發展目標、改革措施和重大項目落實情況,強化煤炭、煤電等產業政策監管,編制發布能源規劃實施年度監管報告,明確整改措施,確保規劃落實到位。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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