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辦法》圍繞政府投資基金“投向哪、怎么投、誰來管”三方面,提出14項政策舉措。

《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的工作辦法(試行)》

1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的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辦法》),旨在加強對政府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更加突出政府引導和政策性定位。

《工作辦法》圍繞政府投資基金“投向哪、怎么投、誰來管”三方面,提出14項政策舉措。

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的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突出政策性定位,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市場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薄弱環節,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優化生產力布局,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著力打造新興支柱產業,支持優勢特色產業發展,支持科技創新,著力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防止同質化競爭和對社會資本產生擠出效應,促進形成規模適度、布局合理、運作規范、科學高效、風險可控的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格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及創新創業的投資基金。國家級基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地方基金是指經批準由地方財政出資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

第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在基金設立方案中明確重點投資的產業領域(以下簡稱“投向領域”)。政府投資基金投向領域應當符合國家生產力布局宏觀調控要求,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國家級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指引的具體要求,符合國家級發展規劃及國家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要求,支持省級重點產業和特色產業發展,鼓勵有關行業企業加快技術更新換代,推動產業提質升級。

第五條 政府投資基金不得投資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淘汰類產業,以及其他有關規劃和政策文件中明確禁止的產業領域。投資鼓勵類產業,要強化評估論證,防止盲目跟風、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第六條 政府投資基金不得有以下投資行為:(一)通過名股實債等方式變相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二)除設立方案明確可參與的并購重組、定向增發、戰略配售外,從事其他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三)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等衍生品類交易;(四)為企業或項目提供擔保;(五)開展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財政部門、基金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國家級基金要立足全局,根據基金定位重點支持國家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重點領域,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區域重大項目以及示范帶動效應強的民間投資項目,補齊產業發展短板,突破產業瓶頸,聚焦少數關鍵領域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鼓勵國家級基金加強與地方基金聯動,在前沿科技領域和產業鏈供應鏈關鍵環節,結合地方資源稟賦,通過聯合設立子基金或對地方基金出資等方式,形成資金合力。

第八條 地方基金要找準定位,在省級政府管理下統籌考慮本地區財力、產業資源基礎、債務風險等情況,因地制宜選擇投資領域。地方基金或其子基金投資項目時,要結合基金定位及地方實際,嚴格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規范招商引資行為等有關要求,注重支持產業升級和創新能力提升,支持小微民營企業和科技型企業孵化,帶動社會資本有效參與。

第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省政府投資基金重點投資領域清單(以下簡稱“省級清單”),作為省級政府加強本地區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的依據。省級清單經省級政府批準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程序調整,原則上同一年度至多調整1次。省級清單所列重點投資領域應以三級分類形式列示,其中一級、二級分類應分別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門類”、“大類”相對應,三級分類細化至符合本辦法有關要求的具體產業。

第十條 各級政府投資基金設立過程中,基金設立發起部門應當就投向領域征求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本辦法,按照基金審批層級,對基金投向領域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方向要求等出具意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印發前已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投向領域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以及同一地區同類基金較多、投資領域明顯交叉重合的,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調整并在存續期滿后有序退出,同時在保障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前提下,鼓勵相關基金整合重組。

第十二條 本辦法印發后新設立或續期的政府投資基金,在第一筆實繳資金到位后20個工作日內,應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管理的全國政府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本辦法印發前已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未完成登記的,應在本辦法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政府投資基金應按要求向財政部門及時申請辦理國有資本產權登記。相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和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和政府投資基金有關管理辦法對政府投資基金開展投向評價。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黨中央、國務院對具體政府投資基金投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的工作辦法(試行)

[責任編輯:陳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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