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下旬,沈某、張某合資租用位于萊蕪市鋼城區艾山街道辦事處某居委會處的廢舊廠房煉鉛,雇傭田某進行日常管理,雇傭劉某、劉某某等工人煉制。先后非法處置廢舊鉛酸電池拆解物774噸,生產鉛錠500余噸。

    記者從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法院獲悉,萊蕪首起污染環境罪案件已經宣判,沈某、張某、田某從事非法煉鉛污染周邊環境被判刑。

  日前,鋼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萊蕪市首起污染環境罪案件。據介紹,2013年11月下旬,沈某、張某合資租用位于萊蕪市鋼城區艾山街道辦事處某居委會處的廢舊廠房煉鉛,雇傭田某進行日常管理,雇傭劉某、劉某某等工人煉制。先后非法處置廢舊鉛酸電池拆解物774噸,生產鉛錠500余噸。

  2013年12月23日,本報曾以《非法煉鉛污染環境被判刑》為題報道了萊蕪市首起重大污染環境案。2013年12月初,鋼城公安分局民警走訪時,有市民反映有人非法煉鉛,嚴重污染了周邊環境。接到舉報后,鋼城公安分局組建了由治安大隊、巡邏防暴大隊、網安大隊等部門組成的專案組,迅速展開偵破工作。專案組調查時發現,這一非法冶煉鉛的企業位于艾山街道辦事處某村,且從業人員大多為臨沂籍人員。

  經公安部門初查,沈某與張某為牟取私利,合謀利用鉛酸電池為原料煉鉛。2013年11月份,二人在未辦理任何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共同出資在鋼城區艾山街道辦事處某村以10萬元一年的價格租賃廢舊廠房一處從事非法煉鉛,并雇傭犯罪嫌疑人田某為其現場管理,先后招聘劉某等8人(均為臨沂市人)為其工作,以拆解分類收集的鉛酸電池為原料煉鉛,每天消耗廢鉛酸電池40余噸,生產鉛錠20余噸,嚴重污染了周邊環境,涉案價值高達300余萬元。同年12月13日,沈某、田某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刑事拘留,劉某等6人因涉嫌非法處置危險物質被治安拘留10日。

  鋼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張某、田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鑒于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沈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張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田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扣押在案的廢舊蓄電池拆解物的變賣款8498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相關鏈接】污染環境罪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從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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