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獎勵方式以充換電設施的充電量為基準,結合對充換電站運營的考核評價等級,給予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一定的財政資金獎勵。評選充換電服務示范站,并加大獎勵支持。

北京,充換電設施,充電樁,換電站

電池網注意到,6月21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針對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領域發布了兩項暫行辦法,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公開征集意見時間均為6月21日至6月25日。

其中,《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指出,本辦法適用的充換電設施包括社會公用充電設施、換電設施,其中:充電設施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或可用于充電服務的停車場所內建設,向社會開放的、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設施。換電設施指采用電池更換模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設施。

運營考核獎勵暫行辦法明確,獎勵方式以充換電設施的充電量為基準,結合對充換電站運營的考核評價等級,給予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一定的財政資金獎勵。評選充換電服務示范站,并加大獎勵支持。其中,充換電站運營考核評價及充換電服務示范站遴選方法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據本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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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進一步完善“居住地、辦公地充電為主,社會公用快速補電為輔”的充電設施網絡,促進單位和職工推廣使用電動汽車,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結合實際,編制了《北京市鼓勵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暫行辦法明確,本辦法所稱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是指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在單位內部停車場建設的主要供本單位及職工自有電動汽車使用的充電設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環衛、出租、郵政、物流、租賃、4S店等單位在專用場站內建設的服務于專用、營運、銷售車輛的充電設施。

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暫行辦法提出,鼓勵各單位統籌考慮單位和職工購買電動汽車的需求,遵循市場化原則,通過服務外包的方式在單位內部停車場配建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

在補助方面,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暫行辦法要求,已享受其他財政資金政策支持建設的充電設施,不再給予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支持;與財政存在供養關系的各類公共機構自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資金按照單位預算途徑解決,不再給予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支持;公共機構采用服務外包方式建設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由投資建設單位申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

以下為兩項暫行辦法原文:

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財政部等五部門《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36號)及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要求,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促進運營服務品質升級,提升電動汽車充換電保障能力,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充換電設施包括社會公用充電設施、換電設施,其中:充電設施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或可用于充電服務的停車場所內建設,向社會開放的、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設施。換電設施指采用電池更換模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設施。

第三條 申請運營考核獎勵的充換電設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充換電設施產品、建設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管理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規范。

(二)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含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機動車充電銷售等相關內容。

(三)充換電設施應具有責任保險或財產損失保險,且與場地權屬(管理)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有關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四)充換電設施應接入市級充電設施管理平臺,滿足功率接入要求,并實現充換電設施狀態信息互聯互通。

第四條 以充換電設施的充電量為基準,結合對充換電站運營的考核評價等級,給予充換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一定的財政資金獎勵。評選充換電服務示范站,并加大獎勵支持。

第五條 充換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標準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第六條 充換電站運營考核評價及充換電服務示范站遴選方法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據本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情況制定。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組織開展運營考核獎勵資金的申報、核查、評審及發放等工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具體申報、核查、評審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獎補資金,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第九條 申請運營考核獎勵資金的單位,對提交申請材料及充換電站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獎補資金的單位,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取消其獎勵資格,追繳獎勵資金;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北京市鼓勵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財政部等五部門《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國家能源局等三部門《關于加快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國能電力〔2017〕19號)及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居住地、辦公地充電為主,社會公用快速補電為輔”的充電設施網絡,促進單位和職工推廣使用電動汽車,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在單位內部停車場建設的主要供本單位及職工自有電動汽車使用的充電設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環衛、出租、郵政、物流、租賃、4S店等單位在專用場站內建設的服務于專用、營運、銷售車輛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使用及政府補助等,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

第四條 鼓勵各單位統籌考慮單位和職工購買電動汽車的需求,遵循市場化原則,通過服務外包的方式在單位內部停車場配建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具體比例如下:

(一)本市各級公共機構(包括本市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國有企業新建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于25%的車位比例配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二)本市各級公共機構和國有企業的既有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于10%的車位比例配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電源條件不能滿足10%建設比例要求的,先期建設不少于2個充電設施。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社會單位可參照上述標準開展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

(四)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公共機構、在京中央企業的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比例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五條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經濟實用、快慢互濟”的原則,優先建設交流充電設施,根據實際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的直流快充設施。

第六條 各單位在單位內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 不能代收代繳電費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采用服務外包方式建設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經停車場產權單位同意后,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及管理單位等應積極予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向所在區域供電公司申請安裝核減電表,實現獨立計量。

第八條 新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產品、建設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管理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規范;既有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2017年1月1日以前建設的)應當根據本單位及職工購買電動汽車的實際情況,逐步完成新國標升級改造。

第三章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使用管理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宣傳,讓職工全面了解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情況和使用要求。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職工使用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管理制度,明確充電設施的服務時間、使用要求、電費及服務費標準。電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結合職工充電需求,完善內部停車與充電一體化管理制度,加強對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類停車引導,避免燃油車占用充電車位。建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使用信息交流機制,減少電動汽車在充電完成后仍長時間占用充電車位的情況,提高充電設施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單位、充電設施工程建設承包商、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商等各方的安全責任。

各單位要將充電設施納入單位安全管理責任體系,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巡檢,將安全責任全面落實;遇重大活動、汛期等情況,加強安全檢查和運行維護,確保充電設施安全可靠運行。

第十三條 在滿足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用電量單獨計量的條件下,統計公共機構用電量時扣除非公務用車用電量。

第四章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

第十四條 本市對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補助資金支持。

已享受其他財政資金政策支持建設的充電設施,不再給予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支持。

與財政存在供養關系的各類公共機構自建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建設資金按照單位預算途徑解決,不再給予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支持;公共機構采用服務外包方式建設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的,由投資建設單位申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投資建設單位申請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資金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充電設施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標準規范。

(二)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含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機動車充電銷售等相關內容。

(三)充電設施應具有充電安全責任保險,且與場地權屬單位或該場地的管理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有關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四)充電設施應接入市級充電設施管理平臺,滿足功率接入要求,并實現充電設施狀態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 單位內部公用充電設施補助標準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第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組織開展補助資金的申報、核查、評審及發放等工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具體申報、核查、評審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獎補資金,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補助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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