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同期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給予地方財政補助,其中新能源專用車和貨車每輛補貼最高不超過1.6萬元。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按照上述標準的25%給予地方配套補貼。

新能源汽車

近日,浙江省寧波科技局發布了《關于寧波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資金補助政策的通知》,對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同期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給予地方財政補助,其中新能源專用車和貨車每輛補貼最高不超過1.6萬元。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按照上述標準的25%給予地方配套補貼。

關于寧波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資金補助政策的通知

各區縣(市)經信局、財政局、科技局、發改委: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和《2016—2020年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甬政辦發〔2016〕158號)等相關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開展,寧波市將在2018年繼續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為加強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范圍

在本市范圍內銷售、上牌和使用,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符合國家財政補貼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燃料電池汽車。申請補助資金的車輛須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并將數據上傳至我市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控服務管理平臺。

個人消費者至多享受1輛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所有權3年內不得向市外用戶轉移。

二、補助對象和補助方式

(一)補助對象

本市新能源汽車資金補助的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法人用戶。個人用戶是指本市戶籍居民、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以及在本市擁有合法工作和穩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籍人士;法人用戶是指在本市注冊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二)補助方式

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直接兌付到汽車生產企業。非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須授權委托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進行申請,補助資金兌付到該汽車銷售機構。

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在甬銷售新能源車輛時,應將銷售價格和可獲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地方財政補助資金金額向消費者公示,并按照扣減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如未按此規定執行的,經查實,將取消下一年度申報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助資金資格。

三、補助標準及資金來源

(一)補助標準

1、對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同期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給予地方財政補助,其中新能源專用車和貨車每輛補貼最高不超過1.6萬元。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按照上述標準的25%給予地方配套補貼。

2、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市補助標準對具有獨立法人的生產廠商根據在本市累計銷售單一類型新能源汽車數量退坡。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應將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在與消費者簽訂銷售車輛合同之前,必須自行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用戶在住宅小區或辦公場所落實與新能源汽車購買數量相匹配的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二)資金來源

地方財政補助包括市財政和區縣(市)財政補助。區縣(市)財政補助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財政負責承擔,其中海曙區、鄞州區、江北區個人用戶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行政事業單位購車除外)和公共領域純電動環衛車的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承擔30%。區縣(市)應不斷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和改善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市本級安排資金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開展成效顯著的區縣(市)給予一定補助。

四、申請程序和資金撥付

(一)申請程序

寧波市在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下達后啟動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報工作,原則上每年清算一次。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取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后,向注冊地區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需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 《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車輛購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1);

  2. 《寧波市新能源汽車私人購車補助確認表》(附件3)或《寧波市新能源汽車單位購車補助確認表》(附件4);

  3. 充電設施的相關情況說明及圖片;

  4. 車輛已取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相關材料;

  5. 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6. 銷售給法人用戶的車輛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7. 銷售給個人用戶的車輛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地戶籍居民需提供我市區縣(市)居住證及一年以上的在甬社會保險基金繳納證明)、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等復印件。

(二)資金撥付

經各區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財政局審核、匯總后,將申請材料一式一份報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復審無誤后,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聯合下發補助通知,各區縣(市)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程序及時足額撥付地方財政補助資金。

五、資金監督管理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要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助,不得將財政補助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以已享受價格優惠等為由拒不兌付補助資金,不得因財政補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確保消費者切實享受財政補助。

提供材料的單位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于騙取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收回補助資金,并依法進行處理。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實施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如有與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科學技術局 寧波市發展改革委員會

2018年7月12日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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