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于《規范條件》若干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如何界定新建、改建、擴建、搬遷和現有企業?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后備案或核準的

二、關于《規范條件》若干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如何界定新建、改建、擴建、搬遷和現有企業?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后備案或核準的項目;

搬遷項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后在遷入地獲得備案或核準的項目;

現有項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前已經完成備案或核準手續的所有在建和已建成的生產項目。

(二)鉛蓄電池含鉛零部件包括哪些?

本《規范條件》中的“鉛蓄電池含鉛零部件”專指鉛蓄電池用極板,不包括極柱、端子、焊條以及含鉛塑件等鉛零件。但鉛蓄電池企業生產鉛零件時,也需要遵守《規范條件》關于工藝、設備等方面的要求,禁止采用開放式熔鉛鍋和手工澆鑄等落后工藝。

(三)為什么要求新建項目在工業園區內建設?

園區外建設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由于缺乏統一規劃,容易隨著城市的發展而產生衛生防護距離的問題,也難以實現集中治污和集中監管。因此,為了給鉛蓄電池企業提供穩定的發展環境,同時避免鉛污染的擴散,《規范條件》提出“新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

(四)衛生防護距離和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如何確定?

鉛蓄電池企業衛生防護距離依據《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1659-1989)的有關規定計算。大氣環境防護距離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2-2008)中有關規定計算,也可查詢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關于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要求。

(五)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包含哪些?

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國函〔2011〕13號)中,依據重金屬產業集中程度和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共劃定“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138個,并將其列入“工作重點”中。

(六)為什么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禁止新建、改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根據《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的規定,“禁止在重點區域新建、改建、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其中也包括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七)為什么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根據《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鉛被列入5種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物,鉛蓄電池行業被列入5大防控重點行業。環保部公布的2014年度《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考核結果顯示,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仍處于高位水平,重金屬環境風險隱患依然突出,部分地區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與2007年相比呈明顯上升趨勢。為進一步降低環境污染風險,推動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規范條件》要求“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從而確保重金屬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長。

(八)環境敏感區包括哪些范圍?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第三條對“環境敏感區”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可作為《規范條件》界定敏感區域的依據,內容如下:

“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地,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者生態影響因子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

1.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2. 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資源性缺水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富營養化水域;

3. 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

(九)重要生態功能區包括哪些區域?

《國務院關于印發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通知》(國發〔2010〕46 號)明確了重點生態功能區為限制開發區域,限制進行大規模高強度工業化城鎮化開發,并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范圍作了明確,包括大小興安嶺森林生態功能區等25個地區,詳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名錄》。

(十)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范圍是如何確定的?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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