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是??谑忻癯鲂械闹匾煌üぞ?,但電動自行車在給市民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給??谑谐鞘泄芾碛绕涫墙煌ü芾韼砭薮髥栴}。電動自行車違章行駛現象突出,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影響??谑凶鳛閲H旅游島省會城市的形象。

對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臨時通行許可,臨時通行期限為2年,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對實行臨時通行許可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依照有關電動自行車的規定管理。國家、本省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的學校、電動自行車銷售商等,應當加強駕駛電動自行車知識和通行規則的宣傳教育,提高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章生產、銷售、登記和安全管理

第八條質監部門、工商部門應當加強本市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市場的監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檢查制度,及時查處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對違法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質監部門、工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質監部門、工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頒布后60日內,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編入《目錄》,向社會公布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廠家、產品種類、品牌、型號等。

《目錄》如有修改,應當重新公布。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及時公布《目錄》中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并將該產品退出《目錄》。納入《目錄》管理的車型有效期三年,期滿后重新申請。

第十條電動自行車經銷商,需要在本市銷售電動自行車的,應當向質監部門提出將產品列入《目錄》的申請,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證書、營業執照、產品圖像、相關技術資料等文件。已在本市銷售電動自行車的,應當在本辦法頒布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質監部門應當對申請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進行核查。對設計最高時速、制動性能、整車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列入《目錄》,并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銷商對《目錄》有異議的,可以向質監部門提出。質監部門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答復異議人。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銷售商應當建立進貨、銷售臺賬,并驗明所銷售電動自行車產品的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核查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設計最高時速、外形尺寸等參數,確保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電動自行車銷售商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懸掛“請購買已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的提示語,并向消費者免費提供《目錄》查詢。

本辦法施行后,銷售商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或者未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購買的車輛不能登記上牌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或者更換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限速器、腳踏裝置等影響車輛安全的部件;

(二)在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音響、高音喇叭等產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違法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第十三條電動自行車的銷售商應當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按照規定建立臺賬,并將收集的廢舊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給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集中處置。

第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本辦法施行后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注冊登記。申請注冊登記,應當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車輛所有人屬于本市戶口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的來歷憑證;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逐一核對《目錄》中電動自行車產品的每一技術參數,參數全部吻合的,辦理注冊登記。每一個本市戶口身份只能辦理一輛電動自行車登記注冊。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查驗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名稱、《目錄》編號通知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應當及時取證、查驗并公布。

第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通行許可,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登記,取得臨時通行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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